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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日 19:0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拟定、审查、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

第四条 学校或其书面授权单位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学校内设机构非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 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归口负责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合同按内容区分为办学、科研、教研基地、社会服务、产业、基建、采购、借贷、租赁、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维修安装等类别,依据合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或学院作为合同管理单位,代表学校拟定、履行以及管理合同。

第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管理单位;不能确定的,报请学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各合同管理单位对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为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员离职、调岗的,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分类制定合同格式文本,经校法律顾问审核,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合同按性质区分为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

以下合同(政府部门示范合同、行业格式合同以及学校格式合同除外)为重要合同:

(一)对外合作办学合同;

(二)涉及校党委(扩大或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合同;

(三)租赁、承包合同;

(四)编外人员聘用合同;

(五)校企合作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合同;

(六)学校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拟定前,合同管理单位应对相对方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主体及资质;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承办人的代理权限;

(五)意愿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单位拟定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附件;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管理单位须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合同经有关人员签署并加盖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可授权分管校领导或各合同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四章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使用。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都必须使用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事项属于校党委(扩大或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畴,须在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根据决定内容由相关领导签批用印。其他事项的合同,用印批准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批。

1、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

2、重要合同。

(二)下列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签批。

1、没有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社会服务类合同以及科研项目合同;

2、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监理、设计、勘察、环评、文物勘探、地震评估、消防等合同;

3、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合同;

4、其他一般合同。

第十八条 严格用印审批程序,各级负责人要逐级把关,各负其责,对拟用印合同认真审核,并在用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做好使用登记和统计工作。重要合同,须由校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由监察室会签。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各合同管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合同管理单位应报告分管校领导,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必要时,纠纷处理小组应吸收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按照原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存档

第二十二条 订立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重要合同,校长办公室、党委机要室要分别存档原件一份,整理编号,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正式合同形成前期的不同磋商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往来文书、电报、信函、图表等资料,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与正式合同一起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