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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支出报销审核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0日 11:0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支出报销审核规定

校行字[2010] 130号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为规范学校支出、报销、审核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防弊堵漏,保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财经法规及校内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内部控制

学校经济业务的发生,涉及到各个单位以及各类人员。为明确各个单位和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济业务办理程序,设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岗位,使办理经济业务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明确各个位的经济责任,真正把

经济责任落到实处。即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必须明确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审批人、验收人、领用人、保管人等,各自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在相关单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经费预算

每项经费支出都必须有预算,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均不得开支。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支出预算范围内做出分月用款计划,提交计财处,由计财处棍据学校资金状况和财政部门用款额度,下达用款指标,各单位依据用款指标使用资金。用款计划总额不得突破该单位当年预算与上年预算结余之和。遇紧急或突发事件,单位要超预算开支的,

应由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计财处可根据学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学校资金状况先予安排使用,由以后年度预算予以弥补。

各科研项目应在该项目支出预算范围内做出分月用款计划,将分月用款计划和科研项目的预算或科研项目的合同协议一并提交计财处,计财处据以下达用款指标,根据用款指标使用资金。

第三条支出审批

支出审批是经济业务发生的第一道关口,各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根据支出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单位的日常支出,如:教学、办公、学生活动、职工福利、小型仪器采购和维修等,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的大额度支出(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如:大型设备采购、维修、工程等,除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分管领导审批外,还必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招投标、审计等机构审批;科研项目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以上业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必须经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飞机票报销审批签字,各学院、各部门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各学院院长由分党委书记审批签字,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各单位审批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在审定的经济业务的原始票据上签字,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财产的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审批领导的确定或变更,要及时报送计财处备案。

第四条支出票据

支出票据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加强对支出票据的管理,支出票据的取得、填制,必须能够证明经济业务是真实的,经办人、审批人、验收人、保管人等都必须严格把关,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保证支出业务和支出票据的真实、合法。

1.原始票据

原始票据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白业务经办人从提供货物或劳务方取得的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凭据。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

(1)属商品采购业务,应向供货方索取相应的填写齐全的发票,填写内容一般应有开票日期、接受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经办人、发票专用章和税务代码等要素。

(2)属工程业务,应从施工方取得填写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专用发票,填写内容一般应有开票日期、接受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施工方名称、经办人和发票专用章等要素。

(3)属接受特定服务业务,如会务费、培训费、进修费、科研协作费等,应向提供服务方索取填写齐全的相应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填写内容一般应有开票日期、接受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数量、金额、提供服务方名称、经办人和发票专用章等要素。不得使用商业发票。

(4)属接受其他服务业务,如车船费、住宿费等,应向提供服务方索取填写齐全的相应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住宿费发票填写内容一般应有开票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住宿人姓名、住宿起止日期、单价、金额、提供服务方名称、经办人和发票专用章等要素。

(5)属特殊的支出业务,如采购实验用的各种动物、农副土特产品等,可由供货方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相应发票。

(6)属分割单据的业务,分割单须由原始单据保存单位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及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经计财处领导签字同意,方能作为支出票据。

原始凭证上均应有各单位审批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签字,要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刮擦涂改。如果所购商品或劳务比较多,一张发票不能一一填列所购商品或劳务品名,必须由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提供所购商品或劳务明细表,并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印章。

原始票据因故丢失、损毁的,应区分不同类别处理:一是因公出差的交通票丢失、损毁的,具有可证明乘坐过相应交通工具且价格可以取得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单位领导及计财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作为支出票据。不能取得足够证明乘坐过相应交通工具和价格的,不能作为支出票据。二是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发票或收据丢失、损毁的,可由出具单位开具证明,并附原始单据存根复印件及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单位领导及计财处领导签字同意,方能作为支出票据。

2.报销单据

报销单据是报销人员根据不同业务性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填制的报销申请单据。

(1)报销差旅费应当使用差旅费报销单,报销人应将出差时取得的交通费、住宿费、购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自带车的过路费、道桥费、停车费等票据,依次码开用糨糊贴于差旅费报销单后,并留装订线,如实填写出差人姓名、人数、出差事由、起止时间、地点、交通费、住宿费等,报领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采购货物、会务费、设备维修、基建工程、接受服务等支出,应当使用报销申请单,并按取得的原始票据所列物品或事项逐项填制,可续页。在用途栏内注明所报业务的主要用途,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分别审验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如招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政府采购申请单等。涉及固定资产的,还应同时到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增减单。

(3)临时工工资、劳务性酬金、奖金等的支出,应填制领款单,领报人应在领款单上注明事项内容、大小写金额、取款人签名等,以及附学校人事部门的相关批件和明细。

第五条现金使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超过观金使用限额的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或汇款,不得自行垫付,套取现金。县城以内零星使用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县城以外的零星使用现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六条会计审核

会计审核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后一道关口,会计人员应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支出业务进行会计审核。会计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原始票据是否合法,填写是否合规;

2.报销单据填写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计算是否正确;

3.报销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预算要求;

4.使用现金是否符合现金使用规定;

5.款项划转是否与出票人、合同协议一致,是否属于套用银行账户;

6.除审核外还要进行会计稽核,对每项经济业务进行稽查核实。

会计人员对不合法、不合规、手续不全、私涂乱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要求等,拒绝报销付款;对稽核有问题的,退回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予以更正。

第七条暂付款

暂付款是因业务需要,向学校暂时借用的款项。借款不是领报,要及时归还或报销,借款不还或报销的,要承担责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会计人员要严格控制借款,对各种因公出差和购物借款的要严格审查。首先要核实用款金额,对超出实际用款额的要核减;其次要审查借款理由,对借款理由不充分或与经费开支范围不符的,应予拒借。

(二)借款人应及时归还或报销,不得拖延不报。差旅费借款,一般应在回枝后十天内报销;采购货物借款,应在一个月内报销,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他借款应按约定时间归还或报销。

(三)对逾期不还或报销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属于个人借款的,逾期不还或报销的,扣发个人工资;拖欠满半年的,有特殊情况的应向财务人员申明情况,没有申明情况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属于单位借款,逾期不还或报销的,扣发经办人的工资,借款数额较大的,除扣发经办人的工资外,将停止该单位一切经费支出,由承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单独申请或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科研经费),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和限制性,专项资金的使用者应按其规定使用。

1.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2.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专项资金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不得相互挤占。

3.专项资金预算的变更由专项资金使用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4.专项资金的审批、票据、现金使用、会计审核、暂付款等适用以上的规定。

5.专项资金的完工验收和检查,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计财处负责按帐务核算的真实情况提供会计资料。

第九条责任追究

为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审批人、验收人、领用人、保管人和会计人员等,要认真履行以上各项规定,各负其责,对渎职失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规定从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