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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1日 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农大行字[2014] 76号

(2 01 4年1 2月2 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 4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一)合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合理保证学校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三)有效防范财务舞弊和预防腐败,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学校财务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学校财务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对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予以关注。

(三)制衡性原则: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肉部控制的方法: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第五条计财处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明确不相容岗位职责权限,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章预算业务控制

第六条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学校年度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由计财处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程序和方法,及时、完整、准确编制,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处、外事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配合,及时准确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信息。

(二)学校年度内部预算编制,由计财处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指标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结合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编制校内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和规定程序,逐月编制详细的支出计划,由计财处监督执行。

(三)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由学校归口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专项资金立项要求,进行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申报。

第七条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经学校研究同意。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业务,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计财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加强预算缋效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机制,使得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收入业务控制

第十条学校的各项收入由计财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归口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凡涉及收入的单位和部门,对学校各类收入负有及时足额收缴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学费、公寓费等财政非税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变相私分收入;对欠费学生提请学生处、相关教学院部等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对于服务、租赁等涉税收入,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计财处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提请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计财处设置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等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年底前向票据专管员申报下一年度各类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票据专管员负责核对、上报领购。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票据,首先要到票据专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领到财政票据后,应当按照票据使用范围顺序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并做好作废票据的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用毕或年终应将票据存根、作废票据和未使用部分全部交回计财处票据专管员负责收集,票据专管员要与会计人员、票据领用人员认真核对,办理缴销手续。

第五章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六条支出审批控制。

(一)根据《山西农业大学经费支付审批制度》(农大财字[2013]6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应明确主管财务负责人、经办人、验收入、保管人等,对每笔经济业务进行审批控制,保证每笔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支出审核控制。

(一)计财处设置审核岗位,全画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是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二)计财处设置稽核岗位,负责对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章暂付款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一般情况不予借款,如确需借款,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要对借款的使用和及时报账还款负责,确保所借款项与经济业务相关并及时报账还款。

第十九条计财处要严格按照“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办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账还款手续,长期占用学校资金,超过三个月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第七章货币资金控制

第二十条计财处设置出纳岗位,依据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出纳不得兼任审核、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相关规定。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出纳人员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并设立银行票据登记簿,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五条财务印鉴应由专人保管,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八章 网上银行支付控制

第二十六条网上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须设置两个岗位,一个岗位负责录入,另一介岗位负责复核、发送。录入人员和复核人员分别保管网上银行密钥,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理网银、国库集中支付录入业务必须以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准确录入会计凭证注明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复核人员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九章固定资产控制

第二十九条计财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学校实物管理部门填制的资产增减单据登记账簿,进行价值核算,并定期与实物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确保学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新增或更新所用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上报学校实物管理部门,纳入学校预算上报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计财处依据预算、政府采购手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等办理付款。

第三十一条实物管理部门要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分类,了解和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取得、登记、保管、使用、维修和处置等加强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和维护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

第十章在建工程控制

第三十二条计财处设置基建财务岗位,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基建财务会计对基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按照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的建设进度、付款手续审核支付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投资概算如有调整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基建财务会计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亦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己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十一章债务控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债务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党委在每年研究预算时一起研究,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计财处设置债务管理岗位,对学校研究决定举借的债务进行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二章财务决算管理控制

第三十七条计财处设置学校财务决算和基建财务决算岗位,加强决算管理,在年终或项目完工时,根据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结算的基础上,编制决算报表,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并进行决算分析,使学校能够了解掌握收支预算和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为下年度学校编制预算和项目投资计划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会计电算化控制

第三十八条计财处设置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管理岗位,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升级和系统安全运行;定期备份和妥善保存财务数据;防止病毒入侵,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结合学校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将其经济活动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控制

第四十条计财处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会计人员对经手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移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在保存磁性介质的同时,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打印一次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学校近三年的会计档案由计财处负责保管,超过三年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井按要求进行登记。如需复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