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党字〔2014〕3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类房屋的管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各类房屋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分为两类:公用房和教职工住房。
(一)公用房是指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或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除教职工住宅和教师周转单身公寓以外),产权隶属山西农业大学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无论其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山西农业大学公用房管理范围。
(二)教职工住房是指教职工具有房产证的住房、因客观原因暂时未办理房产证的住房(包括小房换大房之后待办产权的住房)和其他各类公有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分房委员会”,负责全校公用房和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管理改革及政策的制定,具体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
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各单位、各部门成立公用房产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
第四条根据房屋使用的性质,我校公用房共分五类: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商业用房。
(一)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院、部(处)办公室、教研室、研究室、教师办公用房、会议室等用房。
(二)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用于教学、实验和管理的公共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资料室、计算机室等。
(三)教学辅助用房,是指各类图书馆、档案馆、附属学校、其他附属用房等。
(四)学生生活用房,是指产权(使用权)属于山西农业大学的学生集体宿舍和学生生活所需的各类附属用房。包括:学生公寓用房、学生食堂、学生澡塘、超市等。
(五)商业用房,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学校单位使用学校房产自主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性用房。商业用房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特别是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明令在校园内禁止的活动不予允许。对商业用房,用房单位(个人)均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用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租赁费及配套设施费,学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无权签订租用房协议。
第五条公用房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维护好所使用的房屋,明确有关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公用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火患、水患等的预防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不得利用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和学校制度相抵触的各类活动。特别要保护好古典建筑,不可随意损坏或在室内外安装任何设施设备。涉及到古建房屋的拆建、修缮活动必须办理专门的审批手续,要有当地或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违反本条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违反本条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八条房屋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和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房屋改建、扩建等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提请学校研究。未经批准者将责令拆除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九条公用房屋的改建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维修、装修(潢)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第三章 教职工住房管理
第十条教职工住房的申请范围: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大集体职工和校办企业职工。
(一)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是指属于学校正式编制并在岗工作的人员。
(二)大集体职工是指属于山西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的人员。
(三)校办企业职工是指属于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的企业编制人员。
第十一条教职工申请或调配住房,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认真审查盖章,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山西农业大学住房打分办法》打分排队,张榜公布无误后分类、分级别依据分数高低依次挑房。
第十二条教职工调整住房,预计装修等产生的费用折旧后仍在 3000 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果定价。3000 元以下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再通过评估定价。
第十三条成套楼房在 5 套(含 5 套)以内调整由学校分房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6 套(含 6 套)以上调整由学校分房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各类单身公寓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配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住房,确需调整,需双方写出调整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房手续。
第十五条各类单身公寓原则上安排两人居住,居住的教职工应服从学校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学校住宅楼前后乱搭乱建、种菜挖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拆除已有配套设施,更不得私自占为己用。
第十七条教职工搬进住房后,要确保房内各种设施的完好,不准私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按规定办理者,责令其复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教职工住房出租,是指教职工通过定期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将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房屋,或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转给他人的行为。教职工住房由直系亲属居住的,不视为出租行为;由非直系亲属居住的,无论以任何名义以及是否有租金收益,一律视为房屋出租行为。
第十九条房主是房屋承租人的担保人,要与承租人签订有效房屋出租合同。如房主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学校责令其终止出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主本人承担。
(一)要掌握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对其应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二)要确保承租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安部门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和计生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的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配合并服从学校保卫部门、计生部门、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进行违法活动。
(三)要确保承租人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禁止弄虚作假。
(四)要确保承租人仅用于居住,不变更房屋的用途属性,不得再另行转租,否则学校将不提供水、暖、电服务。
(五)要确保在交纳正常的水、电、暖等费用外,向学校上缴部分出租收益。全产权房出租收益的 5%、部分产权房出租收益的 20%、公有住房出租收益的 50%上缴学校,统一纳入单位专项基金,专户存入校计财处,经学校批准后,专项用于房屋管理等开支。
第二十条住房出租手续的办理。
承租人需向学校保卫处提供本人属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已经毕业的考研学生需提供本人所在原学院开据的上学证明。经审核合格后,承租人方可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出租的相关手续。
住房出租手续办理的具体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按规定办理出租手续的房屋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不按规定办理出租手续的,学校将不提供水、暖、电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妇双方全部调离的须办理退房手续。
租用学校公有住房者必须无条件交回原住房。
已购住房的在办理人事调离手续时,需提供所到单位关于其调任后住房情况的说明函。如所到单位提供了新的住房,学校按市场价折旧后将房屋收回,房主也可将房屋转卖给本校教职工,否则学校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自行脱岗,私自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转售他人者,学校将不提供水、暖、电服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抢占住房。无论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抢占住房者,学校责令其三日内搬出。
拒不交房者,属学校正式职工停发其津贴,直至交回为止。非学校正式职工,报公安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享受离休待遇的教职工,户口仍在校内的,原住房不变。
领取安家补助费的退养教职工,学校不再分配任何住房,已经在学校居住的,按正常房租的 1.5 倍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的父母及无工作子女,学校无义务为其安排住房。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学校已经出租给教职工子女的住房,按照在职教职工房租的 2 倍收取。
租住期满,主动交回住房。今后学校不再为此类人员借住房屋。
第二十五条租房居住的教职工人员去世后,其配偶可享受原住房。在其配偶相继去世半年后,若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本人在我校没有住房)属我校正式职工,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该房的居住手续,非学校正式职工(或在我校有住房的)应将住房退回学校。
第二十六条我校住房将实行物业管理,教职工无论是已购住房还是租赁住房,都应该缴纳物业费。
第二十七条凡教职工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职工个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物业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关于教职工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和发放,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其他房屋管理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问题由学校相关层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办理或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山西农业大学房屋管理办法》(校行字[2006]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