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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10:0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校行字[2009] 95号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学校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推行校务公开,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学校的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活动中的浪费和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招标及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及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标领导组对学校组织的各类招标及采购过程实施监督;招标领导组长为分管校领导,副组长为纪委书记,成员由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工会、保卫处、管理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招标及采购项目的审核、登记,监督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程序,审核投标人的资格,维持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秩序等。

第五条管理单位负责招标及采购工作的申请、报批、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及招标结果的公示等事务,支付招投标活动中信息发布、考察、租赁场地、专家评审等费用。

第六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公寓物品、办公设施、医药采购、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的管理单值为后勤基建管理处;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单位为设备管理处;图书类采购的管理单位为图书馆;教材类采购的管理单位为教务处。本条中未涉及到的招标及采购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管理单位。

第七条招标办公室建立招标及采购专家库。聘请基建工程、材料、医药、仪器、设备、图书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专家库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委员会。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及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纠正和查处招标及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招标的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必须报校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一)十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二)十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购置项目;

(三)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项目;

(四)不包括在前三款以内的一次涉及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经济活动项目。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各种招标及采购项目,由相关单位或项目组自行组成三人以上(含三人)招标小组进行招标或采购,同时报校招标办审核并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招标领导组参与监督,招标记录和签订的合同要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招标的,须经招标领导组审批办理。

第十条属于政府招标或采购管理的项目,按省政府招标或采购的规定要求执行;项目应属于政府招标或采购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经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或采购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每个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管理单位,报招标领导组批准,招标办公室备案。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管理单位接照招标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由招标领导组、管理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和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定价的采购的形式。

(五)询价是指管理单位采用考察询价的方式,由特定的供货单位进行竞争性报价,询价小组对三个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供货单位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不适宜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公告后没有投标人响应或者没有合格的投标人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符合招标条件,但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虽然报名超过三家,但开标时或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三家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公开(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管理单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采购物资设备的名称及数量;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的名称及数量等。

第十七条招标办公室接到管理单位的招标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洼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情况;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要求等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等要求;

(四)投标人报名时限和接收投标书时限;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并经招标领导组同意后,由管理单位在校务公开栏发布招标信息,受理投标人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资质和能力。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资质证明;

(五)主要业绩表;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信;

(二)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三)近三年内有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有违纪违规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从公布招标信息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两周,最短不得少于一周。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管理单位代表、专业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评委成员由招标领导组组长从招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根据需要必须外聘的专家开标前抽取。评标委员会人数按项目性质金额由招栎领导组确定,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管理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内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服务优良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二十九条招标领导组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对投标人或拟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人员须包括管理单位代表、相关专家,招标领导组成员。考察情况应形成考察报告,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和承诺的材料、物资的规格或型号、性能、价格、质量、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以署名投票方式进行打分,并综合考察投票打分情况,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当即填写“招标结果报告”,并由评委成员签字及招标领导组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招标结束后由管理单位将招标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管理单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需另行组织招标。

(一)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有异议,经查证情况属卖的。

(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第三十三条管理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领导组对重要合同,要会同相关律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由管理单位报学校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属技术变更需经设计、监理部门同意,由项目专家组讨论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金额单项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五十万元以上由学校党政会议批准。变更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价格的20%。变更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应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结算时必须有项目变更的批准手续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招标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管理单位组织使用单位三人以上小组进行验收,重大项目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计财处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按要求需审计的项目,要经审计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七条管理单位将每次招标全过程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招标后三个月内发生同类项目需招标的,或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招标价格的情况下,经招标领导组同意可跟标,由管理单位书面向招标办备案后,与中标人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补充合同。管理单位要将购置项目报招标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其它采购方式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竞争性谈判申请书”,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成立谈判小组并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由管理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报价轮次(一般不超过三轮),给予每个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报价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对谈判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署名。最后报价密封后文竞争性谈判小组。

(四)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对不同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差异进行评审,即对产品质量、技术方案、报价、企业信誉、服务承诺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招标领导组综合谈判小组打分和考察打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竞争性谈判结束后,当即填写“招标(采购)结果记录表”,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询价程序

符合招标及采购条件,所采购项目规格标准一致、货源充足且在一定时期内(半年内)价格相对稳定,为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不宜采用此种采购方式。询价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询价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

(二)招标办公室会同管理单位,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招标领导组要组织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成员包括管理单位的代表、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单数。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结束后,当即填写“询价结果报告”,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签字。招标领导组根据“询价结果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影响有关招标公平公正的情况。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假公济私,向投标人索贿受贿的。

第四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在物资采购和确定项目实施或施工单位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殁采购的工作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及采购的过程和结果。严禁明招暗定,招标及采购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种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招标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9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