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3] 36号
(2013年10月11日印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所有待报废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固定资产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6.因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
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四条报废年限的参考数
1.计算机类设备6-8年;
2.仪器仪表等电子类设备8 -10年;
3.机械类设备12 -15年;
4.家具12 -15年。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和审批
1.凡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必须账物相符。核实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名称、出厂编号、价值等相关信息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庋申请单,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2.各单位报废固定资产需提供能够证明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置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4.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固定资产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
5.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废旧固定资产的回收
1.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办理报废固定资产回收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报废部门按报废申请单所列的项目交回报废资产。
2.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报废固定资产的进出库记录。
3.回收的固定资产进入学校废品仓库存放。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报批并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七条废旧固定资产的处置
1.废旧固定资产的捐赠。对于一些校内教学、科研工作无法使用,但是可以满足学校对口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捐赠处理。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捐赠要提供决定捐赠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转让协议等。
2.废旧固定资产的校内调剂。固定资产整体无法使用,但是某一部件尚能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可以进行校内调剂。由需调剂固定资产的单位,
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剂申请,审批同意后即可领用。调剂的废旧固定资产不再进入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但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朝抽查调剂固定资产的去向及使用情况。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完毕,需将固定资产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
3.废旧固定资产的现场处置。因体积过大、过重导致搬运成本过高,或在搬运过程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现场处置拍卖。现场处置拍卖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计财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拍卖所得需上交学校计财处。
4.废旧固定资产的集中处置。通过捐赠、调剂、现场处置等方式处理后,剩余废旧固定资产,由省财政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集中处置拍卖。集中处置拍卖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计财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拍卖所得需上交学校计财处。
5.特种行业设备的处置。特种行业设备指的是锅炉、压力容器、放射性、汽车等设备,处置参照国家或省市等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不需通过学校,由行业部门强制性回收的设备(如汽车),需在回收处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的手续,回收的残值需上交学校计财处。
6.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切实加强全校固定资产的调查了解、回收和利用工作。
在固定资产报废和回收处理的过程中要做到手续完备,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努力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对废旧库要加强管理,注意安全,防止回收物资丢失。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