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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6日 10:55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山西农业大学

农大行字(2016)6号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下发《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25日校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

2016年3月4日

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4日印发

附件1:

山西农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拟定、审查、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

第四条学校或其书面授权单位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学校内设机构非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分类与归口管理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归口负责制度。

第六条学校合同按内容区分为办学、科研、教研基地、社会服务、产业、基建、采购、借贷、租赁、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维修安装等类别,依据合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或学院作为合同管理单位,代表学校拟定、履行以及管理合同。

第七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单位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管理单位;不能确定的,报请学校领导决定。

第八条各合同管理单位对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当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应为本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员离职、调岗的,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合同管理单位应分类制定合同格式文本,经校法律顾问审核,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后使用。

第十条学校合同按性质区分为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

以下合同(政府部门示范合同、行业格式合同以及学校格式合同除外)为重要合同:

(一)对外合作办学合同;

(二)涉及校党委(扩大或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定事

项的合同;

(三)租赁、承包合同;

(四)编外人员聘用合同;

(五)校企合作可能产生经济纠纷的合同;

(六)学校认为重要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拟定前,合同管理单位应对相对方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主体及资质;

(二)经营范围;

(三)履约能力、资金、信用情况;

(四)承办人的代理权限;

(五)意愿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单位拟定的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附件;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合同管理单位须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审查,内容包括: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合同经有关人员签署并加盖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成立。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可授权分管校领导或各合同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四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使用。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都必须使用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山西农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事项属于校党委(扩大或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畴,须在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根据决定内容由相关领导签批用印。其他事项的合同,用印批准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批。

1、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

2、重要合同。

(二)下列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签批。

1、没有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社会服务类合同以及科研项目合同;

2、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监理、设计、勘察、环评、文物勘探、地震评估、消防等合同;

3、货物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合同;

4、其他一般合同。

第十八条严格用印审批程序,各级负责人要逐级把关,各负其责,对拟用印合同认真审核,并在用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合同专用章,做好使用登记和统计工作。重要合同,须由校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由监察室会签。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一经签订,各合同管理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合同管理单位应报告分管校领导,组成纠纷处理小组,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必要时,纠纷处理小组应吸收学校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按照原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同的存档

第二十二条订立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管理部门应建档留存,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重要合同,校长办公室、党委机要室要分别存档原件一份,整理编号,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正式合同形成前期的不同磋商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往来文书、电报、信函、图表等资料,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资料,与正式合同一起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治校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学校聘任的专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聘用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常年法律顾问。学校聘用专职法律顾问1人、兼职法律顾问1-3人,共同组成学校法律顾问团。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提议以及日常联络、协调与管理工作,校长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室,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学校法律顾问须符合以下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勤勉敬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

(三)熟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工作;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法律实务经验;

(五)近五年未受过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处分或处罚。

第六条聘用法律顾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聘任,发放聘书。聘书应载明法律顾问遵守《山西农业大学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办法》的承诺。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用。三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学校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七条专职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代拟或协助审查学校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对外谈判、纠纷调解等活动;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法律培训和法治实践活动;

(七)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法律纠纷防控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承办学校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兼职法律顾问以顾问团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学校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并按照顾问团会议安排开展相应工作。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法律顾问团会议。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有权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对学校或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学校的最大利益;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日常工作应以规范的书面意见为主;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对本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专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薪酬分为基本薪酬和诉讼活动薪酬。基本薪酬实行年薪制;代理学校处理重大诉讼事务时,代理费由法律顾问提出申请,本着协商一致原则,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情确定。兼职法律顾问按照参加顾问团会议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次计酬。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