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营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山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公寓入住人员、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及其他服务运营商。
第二章 公寓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及职责
第三条 后勤保卫部代表学校履行学生公寓管理职能,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保卫部同意不得擅自安排学生公寓内的任何事项。
学生公寓实行“后勤保卫部—公寓管理中心—公寓楼长—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四级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公寓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入住学生、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公寓内相关服务运营商及公寓楼周边区域散水之内的环境卫生和楼门口的交通秩序等。
第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宣传落实上级部门、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三全育人”理念,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团结友爱,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秩序和优美环境;
(三)制定学生公寓安全、卫生、作息等各类管理细则;
(四)落实各项管理细则,做好学生公寓日常管理;
(五)管理学生公寓内设施设备及公寓楼周边区域;
(六)管理与监督学生公寓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服务运营商;
(七)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打造平安、洁净、温馨、智慧公寓,擦亮服务育人底色。
第三章 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职责
第六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引入社会化服务,由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代管。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学校公开招标程序进驻学生公寓开展服务,接受公寓管理中心监管,服务项目包括卫生保洁、安全管理、秩序维护以及日常维修等方面。
第七条 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职责:
(一)做好入住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二)负责学生公寓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内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管理和保洁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服务运营商开展公寓内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改造工作;
(五)完成公寓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应践行“三全育人”理念,根据学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制定公寓安全、卫生、文化建设、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方案,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保洁、维修考核细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学校与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及退出机制。
第四章 其他服务运营商职责
第十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知名度高、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服务运营商,在学生公寓内提供热水、洗浴、洗衣、自助售卖、自助打印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运营商主要职责:
(一)坚持“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负责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做到每日巡检,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各服务运营商应以学生公寓楼为单位,组建“微信服务群”或“QQ服务群”,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管理和服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学生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与服务运营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及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在服务过程中,如学生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学生可以向各楼楼长或公寓管理中心反映;如发生学生利益、学校形象受损等情况,公寓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公寓管理中心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对各服务运营商进行综合评估。如服务运营商不能很好履行合同义务,学生意见较大、投诉较多、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经公寓管理中心提醒后仍达不到服务要求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直至退出服务。
第五章 入住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住。公寓管理中心按照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供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录取名单统一安排住宿事宜,及时将住宿明细下发相关学院(部)和部门,配合完成新生入学接待工作。
成人教育本专科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学校不予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复学入住。因病因事休学或退伍复员等原因办理复学手续、申请校内住宿的,本科生须持《山西农业大学学籍异动巡回单》、研究生须持《研究生休/退/复学巡回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申请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太原龙城校区研究生宿舍入住。结合太原龙城校区研究生公寓住宿容量等实际情况,公寓管理中心在每学期末统一办理研究生申请住宿事宜,其余时间不接受申请。申请人须持《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入住龙城校区研究生公寓申请表》,经导师、辅导员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床位空余情况安排入住。
第十八条 延期毕业入住。硕士、博士研究生如超出学制年限无法正常毕业,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特殊情况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床位空余情况安排入住。
第十九条 外校培养的研究生入住。学院(部)外聘、引进的专家教授在外校培养的研究生申请校内住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审核同意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条 外校实习生入住。相关学院(部)根据教学任务需要从外校引入部分在读本科生申请校内住宿的,由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其他原因入住。因其他原因(如结束校外住宿或校外联培需要回校等)申请校内住宿的,由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寒暑假住宿。本科生由所在学院(部)审批,学生工作部留档,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研究生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留档,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各学院(部)须加强寒暑假留宿学生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学生按注册报到日期返校后方可入住,提前返校入住须由学院(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其他原因入住须符合学校规定。新录取的研究生在开学报到前不安排校内住宿。
第二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出租、出借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六章 调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调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部)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调换宿舍手续,然后持公寓管理中心调宿通知单到相应公寓楼值班室办理移交入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留级调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调换宿舍手续,然后持公寓管理中心调宿通知单到相应公寓楼值班室办理移交入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班级整体调宿。因专业变动需要整体调换班级、调整住宿的,在原有宿舍床位不增减的情况下,学院(部)可进行内部调整,变更信息及时报送公寓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个人原因调宿。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原宿舍继续住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调换宿舍手续,然后持公寓管理中心调宿通知单到相应公寓楼值班室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层面调整住宿安排。学校综合考虑公寓楼实际情况,需要对部分公寓楼进行重新划分、改造、分层加装隔断以及对空宿舍、空床位进行合并、调整时,或个别学院(部)因实习等原因须跨校区调宿时,所涉及到的学院(部)、班级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安排。
第三十条 严禁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 退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入伍服兵役、因病因事办理休学或退学退宿。本科生须持《山西农业大学学籍异动巡回单》、研究生须持《研究生休/退/复学巡回单》,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履行移交宿舍钥匙、清理个人物品等退宿流程,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外住宿退宿。本科生须持《山西农业大学学生因特殊情况校外住宿审批表》和《山西农业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研究生须持《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家长(本科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履行移交宿舍钥匙、清理个人物品等退宿流程,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科生外出实训退宿。本人须持相关证明,经辅导员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履行移交宿舍钥匙、清理个人物品等退宿流程,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外校联培退宿。本人须持《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导师、辅导员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履行移交宿舍钥匙、清理个人物品等退宿流程,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公寓值班员对所在宿舍公共设施设备检查验收无误后,毕业生持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的离校巡回单,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盖章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离校的毕业生,由所在学院(部)开具证明,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可办理暂住手续,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第三十六条 其他原因退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履行移交宿舍钥匙、清理个人物品等退宿流程,公寓值班员确认签字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宿后原床位不予保留,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分配。
第八章 住宿费缴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住宿收费依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宿费缴费全年按照10个月收取。
第四十条 公寓管理中心每年根据本科生、研究生新生录取名单统一生成住宿信息,由财务资产部生成相应年度住宿费用。
第四十一条 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学生入住、调宿、退宿等事宜,应根据两校区公寓楼实际住宿时间段出具书面通知单,报送财务资产部变更住宿信息及调整住宿费用,生成相应的退、缴住宿费用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财务资产部缴费系统缴纳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九章 作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开门时间:
(一)本科生公寓楼开门时间为早6:00—晚11:00,学生应在楼门关闭之前返回宿舍,因特殊情况延时回宿舍时,需出示相关证件,并在公寓楼值班室进行登记后进入宿舍;
(二)研究生公寓楼开门时间为早6:00—晚11:00,楼门关闭后返回宿舍者,需刷卡进入。
第四十四条 供电时间:
(一)本科生公寓楼宿舍内供电时间为早5:00—晚11:00,如需延长、缩短供电时间等,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楼道、水房、厕所等公共区域晚上不停电;
(二)研究生公寓楼实行24小时供电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断电,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寓楼门关闭后,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外出。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须经学院(部)辅导员或相关领导批准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备,向公寓楼值班员出示证明并登记后方可外出。
第十章 访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进入公寓的,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公寓楼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内。
第四十七条 校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设备检修、设施维护等原因确需进入公寓的,须提前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备。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工作人员着工装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在公共区域放置温馨提示告知牌。进入异性公寓工作,应提前一天在公寓内张贴公告或在公寓微信群通知,入楼须经公寓值班员引导陪同,在相关工作区域完成工作,不准随意走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八条 其他来访人员确需进入公寓的,须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公寓值班员批准并登记来访对象、来访事宜等相关信息后,在被访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公寓,原则上来访人员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留宿。
第四十九条 来访人员未经公寓值班员批准,私自进入公寓或在公寓内随意走动、拍照等,如引发不良后果,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知悉公寓管理、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执行,维护自身和公寓安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自我管理、防范防护和自救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擅自挪动、损坏或拆除。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和宿舍内堆放任何杂物,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十三条 发生火情、地震等异常情况或其他紧急事故时,应首先做好自救和防护,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听从学校安排进行紧急疏散。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公寓或者丢失财物,应及时报警。最后离开宿舍者须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五十五条 携带大件物品、贵重物品出楼,须出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公寓值班员查验,进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十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宿舍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督促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公寓楼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
宿舍卫生管理实行值日制度,按照学生宿舍卫生清洁标准,保持室内整洁。室内垃圾应及时清理,自觉带到楼下垃圾桶。
第五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公共区域卫生由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相关服务运营商负责,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严禁在楼道、水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用房等公共区域乱丢垃圾、堆放个人物品。
第十三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公寓家具和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中心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
公寓家具包含但不限于桌子、椅子、柜子、床等。
公共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指示灯、水龙头、门、窗、灯、淋浴器、开水器、洗衣机、自助售卖机、自助打印机、卫生间设施等。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故意损坏家具和公共设施。
学生毕业离校或因其他原因退宿时,公寓楼值班室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缺后,办理退宿手续,如有丢失和人为破坏,照价赔偿。
第六十条 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跑、冒、滴、漏”“长流水”“长明灯”等现象。
第十四章 其他严禁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蜡烛、木炭、散装酒精、固体酒精、固体石蜡、液化气罐、压力气罐、酒精炉、燃气炉、卡式炉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违禁器具。
第六十三条 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含但不限于电煮锅、电热壶、电热毯、热水器、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电取暖器等以及其他无保护装置的电器;自备洗衣机;电动车电瓶及电动滑板;无3C认证的电器;其他功率超过300w的电器。
第六十四条 严禁将自行车、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交通工具带入公寓楼;严禁在公寓楼给电动车电瓶充电,严禁从公寓拉飞线到公寓楼外给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私拆电线,或利用公共电源使用违章电器;严禁乱接乱摆、随意串联插线板或将插线板、充电宝等电器裹挟在被褥内。
第六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喧哗嬉戏、攀爬门窗、追逐打闹、向外投掷杂物等。
第六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频、吹奏乐器,开展体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经商、酗酒、打架斗殴、打麻将、赌博、非法集会。
第六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或利用公寓场所进行网络舞弊,或通过网络散播学生公寓方面的不实信息,诋毁、诽谤、造谣公寓管理方面的人和事,煽动公寓内学生聚众闹事等。
第六十九条 严禁在公共区域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宣传单,从事宗教活动以及张贴、悬挂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宣传品和宗教标志。
第七十条 严禁饲养宠物,宠物包含但不限于狗、猫、兔、蛇、蜘蛛、家禽、鼠类、鸟类、两栖爬行动物等。
第七十一条 严禁从事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章 奖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寓管理中心联合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协同后勤保卫部相关科室,不定期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和严禁事项专项整治。
第七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管理中主动抵制和劝阻公寓内不文明行为,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消除公寓安全隐患,主动进行公寓环境卫生监督的个人,或在专项检查整治中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公寓内重大问题的个人,或公寓内发生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由公寓管理中心牵头,报请相关学院(部)或者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于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规违禁物品,公寓管理中心予以暂扣或收缴。对违反规定的学生通报相关学院(部)或部门依规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对于严重影响学生公寓安全,严重干扰公寓管理中心正常工作或给其他住宿人员正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且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向相关学院(部)、学校提出惩戒建议,直至取消该学生的住宿资格。
第七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依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