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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7日 09:4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条例及省教育厅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管理包括: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基建项目立项、投资评审等评估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等手续;勘察、设计管理;招标、合同和资金的管理;基建项目实施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变更签证管理,监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财务决算、档案以及质量保修等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再设计审批、后施工备案的原则。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对外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财务资产部负责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内审部负责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前期准备阶段

第五条 学校应结合校园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实施的基建项目和投资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基建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分为校内立项和上级单位批复两个阶段。学校的基建项目由后勤保卫部或基建专班负责立项,涉及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基建项目由各独立法人单位自行立项,后勤保卫部可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对不需要上级单位批复的项目经学校研究后完成校内立项。

第七条 项目方案设计前,使用部门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需经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审议,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由使用部门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项目报建由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对外办理招标采购业务的唯一代表机构,招标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维护学校利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施工管理阶段

第十条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过程所发生的工程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及深化设计等原因,或由建设方(基建管理部门或房屋管理、使用部门)或施工方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和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金额进行的调整和变动。技术核定单等核定工程内容变化的文件,都属工程变更的范围。互相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过程所发生的工程签证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约定内容之外的施工过程进行的记录和核定,是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清单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等项目)、顺延工期和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增减工程造价的工程结算凭据。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的适用条件:

(一)工期和索赔相关的奖罚签证;

(二)基础、主体、装饰及安装工程中需现场计量的隐蔽工程签证;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四)合同中约定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的工程量签证;

(五)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及合同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六)因建设方原因造成的预算外用工、用料、机械台班及返工签证;

(七)因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或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第十四 条工程签证的审核依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文件;

(三)工程相关的图片和文字等;

(四)监理及建设方现场人员确认过的工程做法。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跟踪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在增加造价不突破工程造价10%的前提下,单项变更及签证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10万元以下报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报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如遇假期等特殊情况不能上会,或发生不可预见等突发情况,事后要及时汇报。

第四章 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阶段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等进行。学校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向学校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二)及时与管理运营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三)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按照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价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学校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应按照项目资金需求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学校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出必须坚持“四按”原则,即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付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付款,严格按照合同预算付款,严格按照工程进度付款,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及时到位,并按国家、省有关基建经费结余结转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基建项目由内审部负责全过程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由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经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确认,由内审部及跟踪审计单位做审计结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工程结算支付的最终依据,财务资产部及时完成支付工作。质量保证金扣留及返还方式按照施工合同保修条款及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价值,由财务资产部会同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正式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含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基建档案的立卷工作。工程建设完成后,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与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履行好监督职责,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后勤保卫部、基建专班、各独立法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