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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10:01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用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晋办发〔2018〕57号)、山西省教育厅印发的《山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教财〔2018〕40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行政性经费支出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晋财行〔2020〕2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包括“公务车辆”和“租赁车辆”。其中“公务车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或有关部门及单位赠送,资产所属为山西农业大学(省农科院及各院所(中心)),经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批准保留的车辆。“租赁车辆”是指为弥补学校“公务车辆”不足的情况下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财务资产部负责全校公务车辆的编制、更新、报废,后勤保卫部负责全校公务车辆的管理与使用。为方便离退休干部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用车由组织人事部直接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太谷校区所属区域为太谷区,太原龙城校区所属区域为太原市六城区(迎泽区、杏花岭区、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

第二章  公务车辆使用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应当坚持定向保障的原则,严格用于规定用途,保障核心业务开展。定向保障范围如下:

(一)领导工作用车。主要是指学校在岗、实职、省管校级领导干部用车。1.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学校主要负责人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2.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必须保障其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外的公务出行;3.鉴于学校两地办学(太谷校区、龙城校区)的特殊性,原则上保障其他在岗、实职、省管校级领导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外的省内公务出行,包括两个校区间的特殊公务情况。

(二)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传递、运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师生档案及其他重要的文件资料或载体,根据工作需要固定配备。

(三)应急处置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24小时值班以及其他紧急公务出行,根据工作需要固定配备。

(四)业务用车。主要包括财务用车、医疗救护用车、高层次人才及外事活动用车、“农谷”建设工作用车、安全巡逻用车、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用车、太谷校区与农谷辖区通勤车、太谷校区与太原龙城校区通勤车。财务用车用于取、送重要财务凭证及大额现金等公务需求。医疗救护用车用于保障学校师生出现突发事件需送病人或伤员前往医院等需求。高层次人才及外事活动用车用于保障高层次人才及外事活动等需求。“农谷”建设工作用车用于保障“农谷”建设相关工作的开展。安全巡逻用车用于保障学校安全保卫的工作需求。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用车用于保障由校领导带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的需求。太谷校区与农谷辖区通勤车用于保障农谷辖区范围内与太谷校区之间教职工的通勤需求,太谷校区与太原龙城校区通勤车用于保障太谷校区与太原龙城校区之间教职工的通勤需求。太原龙城校区与东阳基地通勤车用于保障太原龙城校区与东阳基地之间教职工的通勤需求。

所有业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由后勤保卫部统筹调度安排。

(五)科研项目组科研用车。由课题组与后勤保卫部签订使用协议,明确使用责任人,科研用车要严格执行后勤保卫部的使用要求,其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课题组)承担。如出现因私用车,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课题组承担。课题结题后,车辆收归后勤保卫部处置。

第六条 除定向保障范围之外,以下情形经校党政办批准可以使用学校公务车辆:

(一)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统一安排的3人以上(不含3人)、在校区所属区域内的公务调研活动;

(二)由学校领导带队,离开校区所属区域的集体调研等公务活动;

(三)其他学校层面的重要集体公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流程:

(一)领导工作用车由校党政办提出,后勤保卫部予以保障,党政办每周填写一次公务用车登记表(附表一)。

(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机要通信用车、财务用车、医疗救护用车、安全巡逻用车、应急处置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用车申请表(附表二),后勤保卫部予以保障。

(三)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外事活动用车、“农谷”建设工作用车(考斯特)、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用车和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况的用车,由使用单位填写用车申请表(附表三),校党政办审批安排,后勤保卫部负责做好车辆保障和驾驶服务工作。

第八条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上下班通勤、参加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内会议、前往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内的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普通公务出行时不得使用公务用车,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九条 未列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未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内的公务交通费实行实报实销;离开主要工作地点所属区域执行公务时,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需要租赁社会车辆的,需要经所属部、院(所)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校区通勤车

第十条 校区通勤车用于保障太谷校区与太原龙城校区及东阳基地之间教师、科研人员及职工上课、开展科研活动、上班及其他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一条 校区通勤车在每学期开学至学期末运营,寒暑假按学校放假时间原则上停运,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停运。车辆调度由后勤保卫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校区通勤车只保证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聘用教职工上课、上班、开展科研活动、办理公务需要,以上人员乘坐通勤车需出示工作证或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乘坐校区通勤车,如有公务活动需向学院(学工部、研工部、校团委)申请办理乘车手续(附表四)。

第四章  社会车辆租赁

第十四条 租赁社会车辆是保障公务出行的重要补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

(一)定向保障范围内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3种情况,由于受保留公务车辆数量限制无法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后勤保卫部可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出行,纳入“公务车辆”管理序列。

(二)学术交流、学生实习、社会实践、学生竞赛、学生集体外出考试等活动的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用车经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宾接待用车,参照山西省财政厅晋财行〔2014〕19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购买服务,选择具有旅客运输资质、信誉良好的合法企业,弥补学校公务车辆不足的情况。由后勤保卫部及各院、所(中心)提出申请,财务资产部负责或指导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租用社会车辆的,可以向后勤保卫部提出申请,费用由用车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各院、所(中心)经招标后确定车辆租赁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租赁车辆进行管理,费用由各院、所(中心)负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改革后全校公务交通支出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的总体原则,结合公务出行实际,科学测算和列支公务交通费用,现有公务车辆实行单车经费核算,校区通勤车根据出行实际测算后列支经费。

第十九条 公务交通费用包括车辆更新购置费、车辆运行费用、司勤人员支出、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公务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租用社会车辆)等项目。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全校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编制、整体控制、支出管理和车辆更新购置。后勤保卫部及各院、所(中心)负责车辆运行、司勤人员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租用社会车辆)费用的管理。组织人事部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用车的车辆运行、司勤人员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的管理。

第六章  车辆购置、报废

第二十一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纪律。任何人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急、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使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和更新公务用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采购、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和人员、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登记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节假日定点封存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机要通信、紧急公务、老干部就医等特殊情况外,其他普通公务车辆一律在指定地点封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附表三),党政办审批,后勤保卫部车辆服务中心备案后调度。

第二十七条 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及各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用车和公务交通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车辆使用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管理责任,严格内部审批流程,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租赁社会车辆,确保出行安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日常性一般公务出行定期租赁社会车辆,坚持重大租车费用支出集体研究制度,杜绝通过虚报公务事项、虚开发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租赁车辆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车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停放地点原则上为各校区的指定地点,严禁在住所停放。

第二十九条 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务资产部要加强票据审核,规范各类经费报销流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司机驾驶公务车辆执行公务时,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司机主要工作校区所属区域内的公务出车不享受伙食补助,离开司机主要工作校区所属区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由于公务需要,往返于太原龙城校区、东阳基地、太谷校区之间的司机,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