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110接警工作的范围:
一、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二、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立即求助的;
(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生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对恶意报假警、拨打110骚扰(谩骂、嬉笑、污言秽语等)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